上海市民政局介绍,为进一步规范和发展新时期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强化基本养老公共服务保障,出台《上海市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了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的供给、使用、管理和发展,各区保基本养老床位总量不低于本区户籍老年人口的1.5%,每个街镇原则上至少有一家保基本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自2月起实施。
为规范和促进本市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发展,加强基本养老服务保障,促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十四五”期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上海市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管理办法》,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实施。
基本涵义
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是指由政府主导建设或提供,主要为失能、认知障碍及其他特殊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满足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的机构或床位。
基本原则
●本市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的建设和运营应坚持均衡发展、分级保障、公平可及、应保尽保的基本原则。
●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做到建设标准适宜,收费价格适中,保障水平适度,服务安全可靠。
建设任务和提供方式
●各区保基本养老床位总量不低于本区户籍老年人口的1.5%。每个街镇原则上至少有一家保基本养老机构。对老年人口导出较多的中心城区,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实行本区在地建设与全市统筹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予以落实。
●保基本养老机构主要由政府投资举办,也可以由社会投资举办。
设施与服务要求
●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的设施标准应当与本市基本公共服务及养老服务发展的整体水平相适应。新建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应当符合《养老机构设施与服务要求》《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等要求,存量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逐步改造,注重实用适用,合理控制床均造价,避免铺张豪华。
●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以失能、认知障碍照护为主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体活动等服务。
入住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老年人,可以申请入住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
(一)经本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照护等级达到三级及以上的老年人;
(二)经认知障碍照护专项测评或综合性医疗机构、精神专科门诊确诊,存在一定程度认知障碍的老年人;
(三)本市特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符合市、区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老年人。
登记与轮候
●全市建立统一的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信息管理平台
●老年人可以选择入住户籍地或居住地的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也可以选择符合条件的市、区统筹使用的其他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
●对需要轮候入住的,根据就近原则,按照户籍地、居住地的先后顺序,结合登记时间、身体状况等因素排队。
收费与价格
●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的服务收费按照《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通过协议约定或购买的保基本养老床位,其服务收费按照协议内容
执行。
●区民政局配合区价格主管部门,结合本市企业退休职工平均养老金水平或农村养老保险水平,综合考虑区域内保基本养老机构的收费水平。市民政局定期发布全市及各区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价格平均水平。
名单管理与查询
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6月底前,市民政局发布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名单。上海市民政局网站、上海市养老服务平台统一提供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的名单查询、入住申请。
参照条款
长者照护之家提供保基本养老床位的,其床位管理要求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