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生育究竟可以享受多少天休假,98天?128天?还是158天?快看看这些你是否真的了解
一般来说,根据国家规定,女职工生育可以享受的产假是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15天。
根据上海的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还可以再享受上海市的60天生育假。所以158天其实是国家的98天产假+上海市的60天生育假。有很多人习惯一起算,但其实两者的享受和使用条件还是有一定区别的,不能完全混淆。生育假一般来说的确应当与产假连续使用 (包括双休日),但生育假遇到法定节假日是可以顺延的。
此外,女职工生育遇到特殊情况还可以适当增加产假。第一种:女职工生育时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第二种: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第三种: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第四种: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生育生活津贴计发标准
生育妇女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除以30天再乘以其应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天数计发。
自2021年5月31日(包括5月3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六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生育假期间可以按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待遇。
1、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育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从业妇女生育或者流产当月,用人单位累计缴费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费不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以前述标准为基数,由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按已缴费月数÷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从业妇女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先行垫付。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先行垫付单位可向参保所在地的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申请拨付已先行垫付的费用。
3、从业妇女生育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生育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
4、从业妇女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暂按用人单位上年度12月底月平均缴费基数计发。用人单位按规定申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后,医保部门定期完成待遇清算。
5、失业妇女(本市户籍)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最低标准计发。
生育生活津贴支付规则
1、从业妇女生育或者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缴纳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或者原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累计满12个月或者连续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按前述标准支付。
2、从业妇女生育或者流产当月,用人单位累计缴费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费不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以前述标准为基数,由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按已缴费月数÷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从业妇女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先行垫付。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先行垫付单位可向参保所在地的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申请拨付已先行垫付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