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心脑血管急性事件登记和报告制度,掌握上海市心脑血管急性事件发病水平和变化趋势,为制定心脑血管疾病预防控制政策和防治措施提供科学依据,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健康上海行动(2019-2030年)》《上海市防治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中长期规划(2018-2030年)》,结合上海市实际,卫健委组织制定了《上海市心脑血管急性事件登记报告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2023年12月20日市卫生健康委第57次委务会审议通过,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管理
各区卫生健康委应加强辖区内心脑血管急性事件登记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组织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办法》要求切实落实各项工作职责。
各办医主体应加强所属医疗机构心脑血管急性事件登记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督促所属医疗机构做好登记报告工作。
二、强化支持指导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会同市脑卒中预防和救治中心(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等修订完善上海市心脑血管急性事件登记报告管理的技术规范,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加强对各区和各办医主体的技术指导。
各办医主体应当为所属医疗机构开展心脑血管急性事件登记报告工作提供必要的物力、财力和技术等保障,支持医疗机构落实登记报告职责。
三、完善信息支撑
各市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办法》要求,依据心脑血管急性事件登记标准内容和信息标准,优化机构内部信息系统,通过“脑卒中及急性心肌梗死登记报告信息系统”完成在线登记报告,实现从医院诊疗等系统自动抓取登记报告相关信息,确保登记与报告的质量和效率,并切实减少医务人员工作量。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