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老龄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老龄工作的决策部署,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根据《关于开展示范性全国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工作的通知》(国卫老龄发〔2020〕23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老龄办)决定开展2023年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工作。
一、工作任务
在2022年创建工作的基础上,围绕创建工作目标、任务、流程和要求,强化统筹协调,深入宣传动员,加强培训指导,按照《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标准(试行)》,创建1000个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继续深入挖掘2022年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的先进典型,广泛宣传推广,发挥示范作用,为推动创建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参考借鉴。
二、工作安排
(一)分配创建名额。各省(区、市)申报名额总数1100个,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老龄办)将从中评选出2023年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1000个。
(二)逐级开展培训。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老龄办)将围绕《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等创建工作相关内容对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老龄办)相关负责同志以及有关专家进行培训。各地要根据需要逐级开展培训。
(三)社区自愿申报。符合条件的社区按照自愿的原则,填写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申请表并在社区内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
(四)省级统筹推荐。各省(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老龄办)统筹开展对参评社区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组织专家现场评分,并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评分情况提出审核意见,按照从高到低的评分顺序对参评社区进行排序,填写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推荐汇总表,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老龄办)推荐。
(五)加强调研指导。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老龄办)将根据各地创建工作的进展和需要,选取部分地区,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指导。各地要加大对申报社区的指导力度,了解创建工作进展,帮助协调解决问题,确保完成创建任务。
(六)评审、命名与授牌。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老龄办)组织专家对各省(区、市)上报的材料进行集中评审,并抽取部分社区进行现场核查验收。根据评审和现场核查结果,确定2023年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名单并在官网进行公示,根据公示结果为2023年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命名和授牌。
(七)强化动态管理。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老龄办)将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大对已命名的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命名后工作出现明显滑坡的社区将督促整改,整改复核后仍不达标的社区将撤销命名。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筹推进。各地要高度重视创建工作,充分发挥老龄工作委员会的统筹协调作用,制定创建工作方案,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及时解决创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大投入保障力度,积极推进创建工作。要充分发挥本地专家的技术支持和指导作用,推动创建工作规范化、高质量开展。
(二)认真负责,严格把关。各地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基层推荐的社区严格把关,确保符合创建要求。对于工作不认真负责、审核把关不严、不合格申报材料较多的省份,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老龄办)将视情核减申报名额并予以通报批评。
(三)改进作风,严明纪律。评审过程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切实减轻基层负担。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一旦发现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老龄办)将进行严肃处理,相关社区5年内不得参评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
(四)选树典型,加强宣传。各地要积极选树创建工作典型,并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以及互联网等媒介开展宣传。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老龄办)将继续开展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典型案例宣传推广工作。
请各地将申请表、推荐汇总表及有关申报材料Word电子版和签字盖章后的PDF扫描件汇总打包,于2023年6月30日前,以省份为单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工作办公室,逾期未报视为弃权。请将每个社区的申请表文件命名为“**社区申请表”,统一保存在“**省(区、市)2023年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申请表”文件夹中。